2010年1月,汪家忠家庭承包的家具廠需資金周轉(zhuǎn)和房屋裝修,找趙元明借款,由于雙方不熟悉,汪家忠請父親汪開淵出面,趙元明比較信任汪開淵,就借給汪家忠,借其10萬元,月息1分5厘,期限為6個月。但借據(jù)為汪開淵出具,借據(jù)上載明的借款人為汪開淵。實際上該借款后用于汪家忠家具廠。借款到期后,趙元明多次找汪開淵、汪家忠追討,但他們一直不予償還,后來電話也不接。2011年8月17日,趙元明向法院起訴,要求汪開淵、汪家忠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查看詳情2009年10月1日,劉某向李某借款500萬元,由劉某出具一份借據(jù)給李某,借據(jù)上除載明借款金額外,還約定借款期限為2009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月利率為18‰,如逾期還款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之后,劉某償還了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李某分別于11月5日、12月25日出具兩份收條給劉某,載明分別收到12萬元、40萬元。對該款項,劉某稱系本金,李某則認為是利息。2010年1月20日,因劉某余款未還,李某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歸還本息。 [法院裁判]
查看詳情《物權(quán)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抵押權(quán)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chǎn)歸債權(quán)人所有。”此屬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違反此規(guī)定的約定無效,但該約定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內(nèi)容和抵押權(quán)的效力。
查看詳情2011年6月29日,黃某某與某銀行簽訂了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以其與華某共有的位于某市永豐路325號的房屋對因某銀行向債務人黃某某發(fā)放貸款而形成的債權(quán)提供抵押擔保,最高額為130萬元,抵押擔保的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和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在此抵押合同上,除黃某某本人簽字蓋章外,亦有“華某”以抵押人身份的簽字及蓋章。簽訂合同時黃某某除提供基本身份證、房產(chǎn)證外,還提供了華某的第一代身份證和偽造的黃某某與華某的結(jié)婚證。并到相關(guān)的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
查看詳情2005年5月25日,劉某向張某借款50萬元,以其自有的一套房屋進行抵押,并在房地產(chǎn)管理局進行了抵押登記。《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息6%。當天,雙方又以書面形式簽訂了《抵押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如劉某不能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劉某愿將抵押的房產(chǎn)賣給張某,房屋評估價65萬元,張某在扣除貸款本息、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稅費及其他費用后,余款歸還劉某”。借款到期后,劉某一直未向張某還款。張某以上述事實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劉某償還借款50萬元及利息,或者判令劉某履行《抵押房屋買賣合同》。
查看詳情吳某欲自辦一個面粉加工廠,手頭資金不夠,遂在2008年10月找到朋友張某提出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半年。張某擔心吳某將來可能虧損,于是要求吳某以其新購置的一輛越野車作為抵押才能借款。吳某一口答應,雙方遂訂立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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