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Chattel Mortgage),也就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出售并就其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動產抵押基本上具備了不動產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屬性。但動產與不動產相比可知動產是可自由移動的物,是比不動產豐富多樣而其價值又不亞于不動產的物。
設立目的
設立動產抵押的目的在于以其交換價值作為融資擔保的需求,活躍金融、促進經濟發(fā)展以及實現(xiàn)物盡其用、貨暢其流的目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范圍很廣泛,基本覆蓋了所有的動產。將這些財物設定抵押而非質押的話,有時會得到更大的效益。
比如工廠將機器設備抵押給銀行以擔保其債務,假如沒有動產抵押制度的話,那銀行就只能保有那些機器設備,不僅創(chuàng)造不了價值,而且銀行因為保管而要花費不少的精力和金錢、工廠也只能坐在那望器生嘆。這樣嚴重浪費了資源,不利于經濟發(fā)展和違反物盡其用的準則。所以有了動產抵押制度的話,銀行和工廠都能得益,也充分利用了資源。還有很多例子,如出租車司機把出租車抵押給銀行、運輸公司把自有的火車抵押給銀行,這樣做對雙方都有益,這就是動產抵押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利用物的價值。
范圍
我國的動產抵押制度并沒有一般性限制條件,僅除《擔保法》第37條規(guī)定的不可抵押的財產就沒什么了。也就是說我國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范圍很廣,有如下幾類:
1.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于其權屬狀態(tài)以登記而確 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注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 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xiàn)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yè)之機器設備、農業(yè)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yè)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 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說,對這種 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guī)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 動性小,采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說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于生產性牲畜,而對于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3.企業(yè)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 于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采取登記制度,規(guī)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 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yè)其他財產一并設立浮動擔保。
公示方法
由于我國的動產抵押制度基本沒什么內容,所以我國的動產抵押制度漏洞百出,對于當事人的保護嚴重不足,嚴重危害了交易安全。為此,有很多學者為動產抵押制度設定了一些理論規(guī)定。如,采取輔助公示方法,具體做法有打刻抵押標記、粘貼抵押標簽等,其規(guī)定有三:
第一,輔助公示方法僅適用于本有登記制度之外的其他適宜采用該方法的動產。如機器設備、電器工具、原料、半成品等(可由有關部門制定其類別目錄)。至于已有登記制度的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不必采用,此類動產抵押的公示,以登記為已足;無法打刻標記、粘貼標簽的價值不大或體積過小、質地特殊的動產(如珠寶古玩、鉆戒、項鏈等),也不宜采用。
第二,輔助公示方法,應由登記機關在辦理抵押登記的同時,一并采用。也即是說,凡適宜打刻標記、粘貼標簽的動產抵押權,須在登記與打刻標記或粘貼標簽同時完成的情況下,方告成立,并取得物權效力。
第三,登記機關打刻的標記或粘貼的標簽,不得擅自涂銷、毀損,否則,應受法律的嚴厲制裁。非有懲戒措施的配合,明認的標記將會失去其意義,故應賦予抵押標記或標簽具有與人民法院的封條相當?shù)臋嗤浴τ谏米酝夸N、毀損抵押標記或標簽的行為人,應根據情節(jié)給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拘留等懲戒,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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